上海金融法院23条举措护航科创板商业
本报记者 张歆
7月23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通报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
《实施意见》聚焦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创新探索金融审判机制,从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证券监管机构行使职权等多个方面制定了23条具体工作举措。
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方面,为便捷涉科创板案件的审理流程,《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涉科创板案件“快立、精审、速执”绿色通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便捷性和高效性。为提高涉科创板案件审判的专业化程度,《实施意见》还分别从强化上海金融法院证券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功能、跨庭组建涉科创板案件专门审判团队以及建立专家陪审机制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实施意见》借鉴国际司法实务中的相关制度,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就与案件直接相关的重大法律争议问题向法庭公开提交书面意见书,以有效提高司法裁判的质效和公信力。
在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方面,为有效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实施意见》对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和多元化解决机制做出明确规定,提出优先选定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发挥示范判决的规则宣示功能,与证券监管机构合作推动涉科创板案件中、中介机构单方承诺调解机制等具体措施,充分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精神。《实施意见》针对证券欺诈民事侵权行为,探索构建由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
在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关系,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实施意见》提出探索扩大申请调查令的主体范围,支持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支持诉讼、公益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以此增强投资者参与诉讼能力。《实施意见》要求妥善审理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转让、增资纠纷,关注特别表决权股份在股份转让中的特殊安排,依法审查相关持股主体在限售和减持限制情形下股份转让的合法性,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考虑到科创板上市公司中既有国内公司又有境外红筹企业,《实施意见》要求精心审理涉外案件,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和准确适用法律,依照实质互惠原则,推动涉科创板案件生效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在保障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落实,强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方面,《实施意见》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厘清不同责任主体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明确司法审查标准,加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方位约束机制。同时,《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发挥声誉约束机制对中介行业竞争的引导作用。
在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优化涉科创板执行案件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执行案件的风险研判机制和股票处置机制,创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执行协作机制,充分利用所大宗股票执行协作平台进行股票处置,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加强执行案件中投资者保护,明确对投资者提供财产保全线索却有困难的,上海金融法院可运用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财产线索,高效开展财产保全。为加大对证券侵权案件直接责任人的执行惩戒力度,《实施意见》首次提出要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对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先行执行工作机制,提高证券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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