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上诉申请遭二审驳回 预计负债已于2018年年报计提商业

时间:2019-08-18 10:00:22    来源:    编辑:佚名

      本报见习记者 吴文婧

      7月4日晚间,(行情,)公告称,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牵涉到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峰、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4宗案件,经许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长葛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据记者了解,金盾股份已于 2018年中计提了上述四宗案件的预计负债7359.30万元,其涉案金额为5998万元。许昌中院的二审判决下达后,如果公司被实际执行的金额未超过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则不会对2019年的业绩产生影响。

      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根据金盾股份方面提供的二审判决书,许昌中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的描述为: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其二审判决的理由也和一审相同。“公章不论真伪,周建灿的行为均构成表见代理的判决理由始终难以让人信服,”金盾股份董秘管美丽向记者直言,“公司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单新宝等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金盾股份曾因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报曾就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彼时,金盾股份方面提出的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和管辖权异议亦成为上述案件的争议点。

      公告显示,在上述四案一审和二审阶段,公安机关专门向法院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和函件,说明该四宗案件属于刑事犯罪,为公安机关侦查范围,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予以采纳。

      与此同时,金盾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对于许昌中院和长葛法院对白永峰、河南合众收取的砍头息与单新宝自行或委托他人代收的高额砍头息未予认定,认为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相关律师向记者表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河南省高院意见,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除了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对于金盾股份方面及相关律师提出的争议之处,《证券日报》记者多次致电许昌中院相关领导,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回应。

      大股东欲主动揽下债务化解公司危机

      管美丽还向记者透露,自己一直在和代表上述四案原告的张伟民商谈有关和解的事情,而这个所谓的“和谈”,就是金盾股份的大股东王淼根、陈根荣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资金支付给上述四案原告,再由原告撤销本案诉讼。“最终没有达成和解是因为原告在金额上的要求比较过份,原来从周建灿处收取到的高额砍头息都不认”。

      记者随即联系到张伟民,其证实了双方此前在进行和谈,但对于未达成和解的原因没有予以回应,其还表示:“证据很扎实,看法院判决。”

      管美丽向记者坦言,大股东欲主动将的或有负债变更为自身的债务,完全是为了解决“假公章事件”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麻烦,本意是不希望这四起案子的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和公司的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其强调称,公司会抗争到底,给广大投资者一个交待,也希望投资者支持公司的维权行动。

      与此同时,当晚金盾股份另一则公告显示,公司大股东王淼根、陈根荣个人与周建灿及金盾集团系企业的民间债权人签订的框架协议的债权合计总金额已达到民间债权人最终债权合计总金额的70%,所有已经签订的框架协议已经生效,而已签订协议的民间债权人已经按协议规定撤回或正在办理撤销对金盾股份的起诉并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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