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上市公司造假还可赚钱令人震惊财经
◎ 熊锦秋
7月11日(
,)发布公告称,公司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经公司向宁波市慈城税务所申请,退还所得税250万元。去年圣莱达因为上述造假之事,公司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另外责任相关人员被罚款5万元至6万元不等。有网友吐槽:原来财务造假可以赚钱。造假被揭穿后多交的所得税可以退还,原因何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其中规定对隐瞒收入和利润、少缴应纳税款的要处罚,但对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多缴税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措施。而且,行政处罚需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即若证监部门对企业利润造假进行了行政处罚,税务部门或不能再次处罚。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早就表示,要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促使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讲真话、做真账,不做违法违规之事;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这项工作还任重道远,对造假等违法违规惩处缺乏威慑力,甚至造假还可以赚钱,导致市场出现负向激励。
上市公司之所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始作俑者是董监高等主体,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关键要提高董监高等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目前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包括对上市公司、责任人两个方面。《》修订草案三审稿第209条提高了对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等处罚上限由6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个修订值得点赞,但似乎仍然不够,应进一步提高处罚上限;比如对上市公司处罚上限可规定为2000万元,另外要重点加大对责任人处罚、上限也可提高到2000万元,以强化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在追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方面,目前对群体纠纷主要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产生效力,投资者要获赔、前提条件是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投资者选出诉讼代表人之后、才能被“代表”,但很多投资者根本就不清楚自己是否属于适格索赔投资者,对诉讼有效期的概念也不了解,再加上诉讼成本担忧,因此现实中多数适格投资者放弃了自己提起诉讼索赔的权利。对违法违规主体而言,民事赔偿相比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等,往往属于最大头的赔偿,民事责任追究不到位,让造假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可能逃脱最大的惩罚。比如有人统计“×纺股份”虚假陈述案,在诉讼效期内共收到179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涉案金额共计约2522.87万元,而据估计有16000股东符合索赔条件,也即只有1%的股民付诸诉讼索赔。
集团诉讼遵循“明示反对、默示同意”的原则,判决惠及所有没有参与诉讼、不知情的适格投资者,这个是在成熟市场已经被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解决证券群体诉讼的好制度。6月2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其中第15个问题是科创板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安排,证监会回答就包括“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这个应该在整个尽快推动实施。
在追究造假的刑事责任方面,《刑法》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欺诈发行股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些规定缺乏威慑;美国萨班斯法案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建议修改《刑法》,大幅提高财务造假者的刑期,让其牢底坐穿,才能形成震慑。当然,目前很多财务造假并未追究刑事责任,现有《刑法》也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这个问题也要高度重视,有法不依,再好的法律也难发生效用。
总之,就目前A股市场发展形势来看,提高对造假等违法违规成本,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尽快推出实质性举措。
(作者系员)
责编 祝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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