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财经
“黑嘴”荐股可认定为操纵市场,违法所得达50万元即可追刑责——
从严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迅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投资者对此反应强烈。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两部司法解释已经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哪些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而且提升了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更好严惩资本市场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
涉证券期货犯罪活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坚决致力打击的对象。自7月1日起,《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市场关切。
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近4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最高检内设机构“重塑性”变革后,设立第四检察厅负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专设办案组负责办理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最高检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7省市检察院设立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介绍,当前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危害严重。犯罪团伙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特征,市场影响十分恶劣。二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更为隐蔽。三是内幕交易犯罪持续高发。四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发。五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持续增多。六是跨境犯罪逐渐增多。七是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
明令禁止操纵市场和“老鼠仓”
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第77条明确将操纵市场列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并规定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三种证券市场操纵类型;《》第70条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作了专门规制,列举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4种期货市场操纵类型。“老鼠仓”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老鼠仓”行为。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证监会重视对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行为的监测、预警和防范,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打“早”打“小”。其中,包括加强日常监管,大力推进“看穿式监管”和账户实名制工作;持续强化交易所一线自律监管,健全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科技化建设,进一步推进跨市场监测监控;深化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发挥监管合力等。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全面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种操纵市场行为得到明确
两部司法解释已经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包括主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新设立的科创板。操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证券,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依照“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目前“新三板”证券市场对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有较高要求,市场流动性不高,特别是对一些交易量稀少的证券,一些轻微操纵行为就可能达到入罪标准。据此,司法解释规定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行为有特殊规定,确保准确惩治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
此次司法解释的重点和亮点在于,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行为。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此外,还明确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认定依据,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同时,对以下几方面也作了修改和调整。一是针对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其他操纵证券行为,综合考虑这些操纵手段的行为特点和发案态势,增加规定以成交额作为入罪标准。
二是在连续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持股比例由30%调整为10%。这主要是考虑到,过去个股盘子普遍比较小,且并非全部为流通股,30%的持股比例有一定合理性。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落地,目前个股盘子普遍比较大,且大部分为全流通股,30%的持股比例在现实中很难达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股5%以上的属于大股东。考虑到目前仍有部分股票没有实现全流通,同时也要为行政处罚预留空间,司法解释将持股优势的比例确定为10%。
三是在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连续20个交易日”调整为“连续10个交易日”,将累计成交量占比由30%调整为20%。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短线操纵越来越普遍,调整标准后符合当前短线操纵的一般规律,也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口径,有利于加强入罪标准的可操作性。
四是为了避免交易不活跃证券或者较少量即达到相关比例入罪标准,在原有“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入罪标准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证券撤回申报额和占用期货保证金数额的标准,将单一的比例标准调整为比例+数额标准。
五是结合期货交易实际和案例,重新调整确定了操纵期货市场的入罪标准。
六是对各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增加规定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入罪标准。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祝惠春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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