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实践资讯

时间:2019-08-14 20:07:43    来源:    编辑:佚名

  张福信

  为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2年国务院明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两家共同牵头,并于2014年制订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契合所在辖区的实际,紧紧围绕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遵循“融入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思路,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举措

  (一)积极参与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县域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既要保证信息范围的全面性又需兼顾不同领域信息数据的特殊性。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通过与荣成市信用办积极沟通,努力争取金融领域话语权。先后多次对全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框架、信息采集范围、采集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了全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效率。多措并举促成了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单设金融模块,专门用于存储全市范围内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银行业机构查询企业、个人信用报告时,对金融模块内的数据进行屏蔽,有效解决了全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报告与人民银行数据库报告内容冲突的问题。

  (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强“共建共享”意识。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金融系统加强县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惩戒金融失信行为的通知》,多次组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议,统一认识,研究数据采集的方式、范围,最终确定将欠贷不还、恶意透支和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三类信息纳入县域信用信息系统。出台《荣成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数据使用和保密协议》,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定义、数据使用、数据解读及更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有效保护共享过程的信息安全。

  (三)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运用。推广运行贷款“双查”机制。一是出台制度文件。2016年8月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制定印发了《荣成市银行业机构在信贷领域使用荣成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数据试行办法》,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授信审批过程中试行“双查”制度,既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又查询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数据。通过一年的试运行,2017年进一步加大了推广力度,又出台《荣成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领域使用荣成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办法》,全面推行落实贷款“双查”制度。二是加强协调沟通。为提高银行的查询效率,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协调市信用办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端口,便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登录系统进行查询。三是做好贷款“双查”后续跟踪工作。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通过实地走访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查阅核实留存资料,监督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同时积极听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馈和意见,促进贷款“双查”工作更加完善。四是创新金融。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服务理念,积极做好信用建设与信贷政策新文章,将信用建设成果成功应用于信贷领域。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区、镇、街道政府平台,广泛开展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工作,以身边的人和事教育与引导农村居民诚信经营,依据信用村、信用户评定结果,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贷款管理模式,提高贷款发放的灵活度,同时有效减轻贷款的利息负担。同时,与荣成市农村商业银行共同探索建立了个人荣誉量化评价机制,综合考量授予荣誉的级别、所处领域、取得时间等因素,按照高级别优于低级别、经济领域优于社会领域、近期取得优于远期的原则,确定授信上限(最高限额控制在50万元),再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贷款发放金额,并给予30%的利率优惠。

  (四)做实做细金融领域信用联合惩戒。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主动配合市发改委、经信、国土、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合惩戒,与市政府12个职能部门签订了联合惩戒备忘录。2016年组织辖内2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出海捕捞作业的一家渔业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还积极创新方式,牵头组织市宣传部、总工会、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等多家部门,共同签订信用合作备忘录,对在信贷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组合重拳惩戒,营造辖区良好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生态环境。

  瓶颈

  (一)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存在差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各部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侧重点不同,目的认识不同,导致数据采集、汇总整理、共享共用等方面存在差异。

  (二)银行业数据共享存在制度障碍。《征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若信息主体不同意,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共享则会受到限制。

  (三)征信机构管理存在缺位。当前由于征信市场尚不健全,尤其是县级领域,信用报告使用单位难以准确甄别来自发改委、人民银行、行业协会等单位出具的备案证书,对于征信机构是否具备相关的从业资质难以判断。县级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征信市场秩序目的,对在本地展业的征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虽然有利于征信数据使用部门科学的采用有资质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但与相关制度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县域征信市场监管出现断档。

  对策

  (一)加强横向协调,统一标准信用建设目标。建议建立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综合相关部门的数据特点和征信业务需求,构建适合大多数部门特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为各部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建设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二)修订完善制度,推进信用共建共享。建议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在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破除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壁垒,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快速共享,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效率,全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部门沟通,规范征信市场运作。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制度不完备,管理存在重叠和缺位等问题,建议适当下放权力,允许基层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加强会商。本着有利于规范征信市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待上级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后,实施归口管理,进一步理顺监管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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