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要求北京银行说明 支行是否串通康得新管理层舞弊资讯
证监会官网日前披露文件《2019年7月12日-2019年7月18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反馈意见》,其中包括(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要求北京银行说明两点,一是说明ST康得联动账户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是否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二是说明北京银行存款和函证业务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以下为全文:
2019年7月12日-2019年7月18日发行监管部
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19年7月12日-2019年7月18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13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一、福建(
,)科技集团1、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3.9亿元,用于9个生猪养殖项目和2个饲料项目。请申请人:(1)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募集资金的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董事会前投入。(2)结合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产能规模、及同行业公司可比案例、前次募集资金大幅结余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性。(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4)请结合生猪行业及饲料周期情况及申请人的产能扩张情况,详细论证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并充分披露募投项目相关风险。(5)结合近期生猪价格波动情况、非洲猪瘟爆发等情况说明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效益测算过程及谨慎性,并就主要影响因素的价格波动对募投项目盈利能力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6)请结合申请人的产能利用率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实施生猪及饲料产能扩张项目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申请人2017年首发上市,2018年业绩大幅下滑。请申请人:(1)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分析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2)目前公司经营业绩是否已有改观,影响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是否消除,是否会对公司2019年及以后年度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补充说明非洲猪瘟目前疫情进展情况及对公司2019年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作相关风险提示。说明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请,申请人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支持客户融资提供的担保额度为合计不超过65,000万元的决议。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中的往来款逐年增加,主要为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支持服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述为客户融资支持服务是否属于供应链金融业务,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开展规模情况,说明开展客户融资服务的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2)结合客户融资服务的客户结构、资产规模等情况,说明前述融资支持服务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相关风险应对措施,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无法按期偿还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是否按规定计提预计负债。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5、最近两年及一期末,申请人在建工程余额稳定在2亿元以上,请申请人:(1)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在建周期等情况补充说明在建工程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2)申请人在建工程主要包括猪场改扩建及待安装设备,请结合在建工程明细内容,逐项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在建工程各项目的区别及联系,是否重复建设。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申请人2017年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存在变更,且效益未达预期。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前次募投项目未达到承诺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项目未达效益,本次再度进行股权融资并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生物性资产余额从4,487万元上升到10,722万元,消耗性生物资产从4,538万元增长到11,850万元。请申请人:(1)结合行业及公司特点,说明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消耗性生物资产划分的依据,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情况,账面价值增长的原因,(2)结合非洲猪瘟爆发、同行业情况、相关存货成本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末相关生物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申请人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盘点方法,并根据猪生长周期等情况,说明公司相关生物资产初始确认、折旧年限及减值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现场尽职调查的情况,有无复核会计师的盘点工作。
8、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逐年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业务模式、客户资质、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存在对下游客户为客户融资提供支持服务,截至2019年3月31日,申请人及下属子公司协助客户办理、、融资租赁等业务的授信总额度为45,211.77万元,客户合计使用额度为35,946.62万元,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额度为35,485.97万元,公司因上述业务向合作的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证金合计为3,378.05万元;同时申请人存在对参股公司江苏佳华的对外担保4754万元,江苏佳华受非洲猪瘟影响,存在无法偿还款项风险。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模式和相关服务的收入情况,说明是否为类金融业务;(2)说明相关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是否违规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3)补充披露申请人及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说明相关对外担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是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申请人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特许经营权等资质是否均已取得,并就此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部分为控股子公司。请申请人说明募投项目中以控股子公司为实施主体的少数股东放弃同比例出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明确增资价格的主要条款,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控股股东傲农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吴有林股权质押比例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融资的具体情况和用途;(2)结合近期股价走势、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平仓线等指标,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实力,进一步说明上述股票质押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根据申请文件,控股股东傲农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吴有林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请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14、请申请人结合发行对象傲农投资和吴有林的财务状况说明其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多次行政处罚事项。请申请人说明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保荐机构就公司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二、上海(
,)科技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Hycor公司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违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日常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文件,如是,是否已取得、取得资质文件与从事业务是否匹配,特定业务是否存在应取得未取得或超越资质经营的情况、相关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已经过期或即将过期的,续期进展及是否存在障碍,是否有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按照行业分类收入构成中96%以上为流通服务类,只有不到5%的收入为自主品牌类。公司为医学实验室综合服务商,主要向各类医学实验室提供体外诊断产品及专业技术支持的综合服务。
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1)公司供应链业务情况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及其规模;(2)公司向客户提供仪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租赁、免费使用)以及相应会计处理;(3)仪器和试剂是根据订单采购还是提前备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医学实验室综合服务,用于采购开展前述业务所需的仪器设备、试剂及其他耗材。此外,信息化服务作为公司实验室综合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拟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公司信息化服务体系升级与开发,完善公司实验室综合服务能力。
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和公司现有同类产品业务的效益;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及合理性,相关合同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情况、服务期限、仪器及试剂的价格及数量),合同与募投项目是否匹配;资金投向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及进度均未达到预期,且影响因素发生在公司首发招股书公告之前。
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历次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说明公司首发招股书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商誉余额16.56亿元。请申请人及会计师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说明公司商誉确认及减值测试是否符合准则要求,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较账面值的增值部分,是否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具体资产项目;减值测试是否有效;是否已及时充分的量化披露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报告期公司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严重不匹配,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披露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三、(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新加坡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已履行,如无法及时获得审批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发行失败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本次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2)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018年末,申请人逾期贷款金额上升,不良贷款率为0.78%,不良贷款率低于同期国内整体水平,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不良贷款率、逾期贷款波动是否与行业一致;(2)公司各类贷款的划分依据,划分为不良类贷款是否充分、完整,贷款分类标准是否发生变化;(3)结合贷款发放区域、发放行业等情况说明不良贷款率低于同期国内城市商业银行整体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以及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说明应对不良贷款风险的措施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披露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另外,请申请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请人最近一年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请结合申请人信贷政策、主要经营业务变化等情况,量化分析最近一年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北京银行
1、根据(
,)2018年,报告期末上市公司货币资金122亿元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但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无法保证*ST康得货币资金的真实准确,并在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网银记录显示的货币资金余额与上市公司财务记录一致,同时该账户在北京银行有联动账户业务。请申请人:(1)说明*ST康得联动账户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是否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2)说明北京银行存款和函证业务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主要行业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共计23宗,罚款金额共计966.30万元。请申请人:(1)说明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2)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016年至2018年,申请人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27%、1.24%、1.46%,不良贷款率呈上升趋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及具体比例,划分为不良类贷款是否充分、完整,逾期90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贷款。(2)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针对不良贷款率上升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3)2018年申请人拨备覆盖率较以前年度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说明拨备覆盖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进一步下降不能满足监管指标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五、(
,)1、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5.75亿元,用于“基于AI的内容生产及视频场景商业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①以简明易懂的语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含义、建设内容、本次募投项目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以及该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②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内容明细;③本次募投项目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效益测过程及谨慎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2、申请人2018年末商誉账面价值5.9亿元,金额较大。请申请人结合商誉的形成原因、最近一期末的明细情况,说明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以及商誉减值计提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
3、申请人2018年末预付账款3.07亿元,金额较大且增加较快。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预付账款增加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4、请申请人结合业务特点,说明各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5、请申请人结合最近三年收购资产时的评估预测数据,说明资产收购后,2018年业绩相比2017年并没有明显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请说明对比历史期一季度净利润规模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上述资产收购后的业绩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6、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申请人用简洁朴实、通俗易懂的语言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主业的联系及区别,公司是否具备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拓展能力等,是否属于跨行业经营;(2)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导向,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政策障碍,相关的业务资质、政府审批等是否已取得。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已完成整改;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质押比例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权质押是否符合股票质押的相关规定;(3)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六、深圳(
,)电气1、请申请人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明细。请补充披露前后收购怡和卫浴两次评估报告在评估方法、重要参数及结果上的差异及原因,请补充说明怡和卫浴前次收购以来业绩显著增长的原因、可持续性。请补充说明前后两次评估在增长期截止时点上是否存在差异,如有说明原因。请补充说明怡和卫浴分两次两种方式收购的考虑。请补充说明“智能产业中心建设项目”以及“总部基地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用途。请保荐机构核查。
2、请申请人分析说明最近三年毛利率呈下滑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3、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中的麦格米特智能产业中心建设项目和总部基地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环评文件和土地使用书,如需取得,其办理的最新进展情况;如无需取得,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申请人结合前次收购浙江怡和卫浴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补充披露:(1)本次收购浙江怡和卫浴有限公司14%股权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2)本次收购价格与前次收购价格之间的是否存在不同及其合理性;(3)本次收购的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实际控制人童永胜控制的浙江岩谷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节能技术、环保技术研发、转让;绝热材料、保温材料、保冷材料、吸音材料、降噪材料、防辐射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等。请申请人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1)浙江岩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客户群体、市场区域、营业收入和利润等基本情况;(2)浙江岩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关系或者潜在的竞争关系;(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违反承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申请人海外市场营业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请申请人结合中美贸易摩擦的最新进展情况补充披露:公司境外采购、销售及其地区分布情况,生产产品是否被列入美国加征关税清单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申请人部分房屋和土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办理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七、(
,)集团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主要采用租赁房产方式开展经营,截至2018年末,部分租赁房产出租方未取得产权证书或者不能提供有权使用租赁房产的证明文件。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相关权属瑕疵房产租赁合同是否存在无效风险,如果需要搬迁是否有相关应对措施,对公司日常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共有门店732家,其中4家尚在办理营业执照、9家尚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正在办理证照的门店均位于部队营区内。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门店的具体经营状态,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威海九龙城、荣成九龙城等(申请人控股股东控制企业)租赁经营门店,交易金额分别为1877万元、1940万元、2344万元;2018年4月,公司向关联方威海九龙城购置8407.96平方米办公楼,交易金额为9450万元,已支付9000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公开承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9起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的基本案情、审理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包括连锁超市改造、威海物流改扩建、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等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上述募投项目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涉及新增土地,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作出相关安排;(2)结合募投项目内容说明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变相用于开发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申请人2018年末商誉金额为256,606,281.23元,主要系收购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形成,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1)商誉确认的依据是否合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截至目前收购资产整合效果,并结合收购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评估报告预测业绩(若适用)、承诺业绩及实现情况(若适用),定量分析并补充披露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参数选取依据及减值测试结果的谨慎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申请人首发募集资金用于“连锁超市建设项目”“生鲜加工物流中心项目”“连锁超市改建项目”“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历次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1)前募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完工时间,并与募投项目首次披露的进度与效益进行详细对比分析;(2)项目效益测算方式是否合理,是否与相关披露文件一致,效益测算是否准确;(3)前募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区别;(4)根据公司披露信息,新开业的门店存在一定期限的市场培育期,在培育期,由于促销费等费用投入较大,一般会出现亏损。筹办期间开办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减少了新开门店的前期利润。上述内容均可以合理预期,并不是未能达到预计效益和进度的理由,请详细披露首发募投项目效益与进度未能达到预期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发表核查意见;同时,核查公司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披露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如否,需重新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需会计师重新鉴证。
9.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85,000万元,用于“连锁超市改造项目”“威海物流改扩建项目”“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8年末,申请人在建工程金额22,263.53万元,其中,烟台物流园金额16,550.59万元,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1)拟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董事会前投入,对比公司现有业务投资规模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性;(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是否合理考虑店铺培育期及促销等原因对效益的影响,项目效益与进度是否与前次募投项目以及公司报告期内同类业务存在较大差异;(4)在建工程中“烟台物流园”是否和“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为同一建设项目,该项目截止目前的建设情况;(5)“连锁超市改造项目”中对拟改造门店的选取标准,单店改造的费用标准;(6)申请人现有物流项目的运营情况,覆盖范围,结合现有物流项目运营情况说明本次拟募投项目选址、拟建设规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复建设。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12.申请人2017年分别将普通门店、百货店装修的摊销期限进行了变更,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公司经营情况说明该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申请人其他应收款金额增加较快,截止2018年末,其他应收款金额1.06亿元,其中,往来款金额6,273.93万元。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1)其他应收款增加较快的原因和合理性;(2)往来款的性质、主要交易对手方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4.申请人2018年11月签署张家口福悦祥投资协议书,2019年2月完成工商变更手续,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张家口福悦祥的、纳入合并报表的时间及纳入合并报表后对主要科目的影响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5.申请人2018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约26%,但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较2017年下降,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说明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变化趋势不符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八、北京首创
1.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多次行政处罚。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公司内控是否健全有效,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多项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案件。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具体内容和最新进展情况;(2)诉讼和仲裁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及其主要分、子公司存在多项未取得权属证明的自有房屋和自有土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未取得权属证明的自有房屋和自有土地的具体情况,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上述情形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与关联方Transwaste Canterbury、Pikes Point Transfer Station、Midwest Disposals、Waste Disposal Services之间同时存在采购、销售垃圾处理服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同时存在采购和销售的原因及必要性,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请人持有首星胜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49%的股权。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申请人商誉金额较大,2018年末达29.02亿元。针对形成商誉的收购项目,请申请人:(1)说明上述收购项目的交易时间、交易对手、交易价格、资金来源、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相关业绩承诺的履行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对商誉的减值测试的过程及主要参数,说明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各期末申请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32.0亿元、40.9亿元、61.1亿元和55.1亿元。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内长期保持高现金高负债运营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申请人资金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申请人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尤其是承诺未实际履行或变更履行及其进展情况,补充说明申请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九、(
,)科技集团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36个月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6.8亿元,投资于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2)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等,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与公司当前业务是否存在差异,公司是否具备技术、人员、市场等储备。(4)结合在手订单、市场空间以及现有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无法消纳的风险。(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谨慎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较高,最近一期,公司存货余额为14.4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备货原则、库存管理制度以及可比公司存货规模等情况,说明公司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存货各产品是否存在品质划分情况,存货分类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3)存货库龄情况,结合相关产品保质期限,说明是否存在产品过期、滞销的情形,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存在、权利和义务、计价与分摊等方面采取的审计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2016年至2018年,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值,请申请人结合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应收应付款项变动等情况及其合理性,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多年为负值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结合前募资金使用进度和效果,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请申请人披露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九、深圳(
,)制品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30亿元,投资于“民海生物新型疫苗国际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募投项目生产主要产品或实现的主要功能,是否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若存在重大差异的,说明是否具备募投项目实施的技术、人员、市场等储备,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4)募投项目效益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结合现有产能情况,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5)最近一期末,公司资产总额为33.96亿元,净资产20.18亿元,本次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请结合公司当前财务状况、产业基地持有使用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进一步说明公司募集较大金额资金规模的合理性,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效可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本次发行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人最近一期末固定资产金额为6.39亿元,在建工程金额为5.53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当前持有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规模远超当前固定资产持有规模的合理性必要性,量化分析新增折旧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2)在建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否与本次募投项目重复建设的情形,在建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是否存在已完工但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17年1月首发上市,募集资金1.1亿元,投资于康泰生物光明疫苗研发生产基地一期,2018年2月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47亿元投资于研发生产楼建设项目及预填充灌装车间建设项目。截至目前,前述项目均未完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募项目当前进展情况,项目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按计划进行。(2)两次前募项目均尚未完工的情况下进行本次募投项目建设且募集资金金额较高的合理性、必要性,是否频繁过度融资。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申请人前募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大幅增长,最近一期末金额为8.93亿元。另外,最近一期末存货金额为2.25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业务发展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匹配;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坏账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2)存货库龄情况及存货库存管理制度,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过期、变质产品销售的情形,如何保证产品生产及运输途中的品质;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2016年至2018年,申请人营业收入分别为5.5亿元,11.6亿元,20.2亿元,而同期销售费用分别为2.2亿元,6.2亿元,10.1亿元。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一半左右。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逐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是否可持续。(2)销售费用的明细构成及主要用向,异常偏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收入规模、销售人员数量、业务开拓情况等相匹配,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报告期内,公司各产品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另外,2017年至2019年1季度,的产量、销量均高于产能,2018年麻风二联苗的销量远高于当年产量。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公司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乙肝疫苗、麻风二联苗两类产品产销量及产能数据不匹配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代工情形,是否存在以前年度积压产品销售情形;若存在前述情形,说明代工方式是否合法合规;结合产品保质期限,说明销售以前年度产品是否影响产品质量。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8.关于民海生物新型疫苗国际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说明:(1)相应土地情况;(2)涉及的疫苗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等各阶段有无实质性障碍和不确定性风险。请保荐机构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涉及的相关刑事案件对公司的影响。请保荐机构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等发行的禁止性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一步对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说明公司目前有无尚未了结的对外担保情况,如有,请申请人说明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十一、江苏(
,)新材料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38,860.00万元用于收购关联方持有的检测中心58%股权,第一期款11,658万元,由申请人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截止目前首期款已支付完毕。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1)结合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及首期款支付时间,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的情况。补充说明截至目前的实际付款情况、股权转让手续办理进度及后续安排,并说明本次交易的支付安排是否与业绩预测情况相匹配。
(2)请说明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及核心竞争力情况,客户稳定性以及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与申请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及联系,并分析标的公司与申请人存在的协同效应情况。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关联收购的必要性。
(3)申请人认为本次交易将实现研发协同效应,并拓宽公司在新材料领域的销售渠道。请公司结合已有的主要销售渠道,说明本次交易拓宽公司销售渠道以及形成协同效应的具体考虑与依据。
(4)标的公司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并说明其业务情况和主要资产情况。
(5)标的公司近三年的股权变化情况,本次交易价格约22元/股,大幅高于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5.24元/股,说明本次交易作价对报告期内股权变动作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本次收购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6)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400万元、8,800万元、9,200万元。补充说明申请人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并结合检测行业发展趋势与市场容量、标的公司经营业绩,补充说明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可实现性及相关保障措施。
(7)根据公告,本次交易对方包括(
,)及杨晓虹、汤东婴、方平、刘晔、张亚挺、钱奕技、孙正华、王瑞八人。其中,建科院为公司关联方,其他八人在标的公司任职。请公司补充说明上述杨晓虹等八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结合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述八人的任职与持股情况,说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主要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是否可能影响标的公司盈利预测的实现。(8)根据申请材料,本次交易合并报表中交易对价超过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将体现为商誉。请申请人结合交易对方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说明本次收购是否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本次收购资产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收益法下,检测中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67,880.00万元,较账面净资产38,165.67万元,增值29,714.33万元,增值率77.86%。资产基础法下,检测中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0,820.29万元,增值2,654.72万元,增值率6.9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1)收益法下,预测期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折现率等主要评估参数选取的依据及谨慎合理性,结合标的资产过去三年业绩增长情况、费用率情况等说明本次收益法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2)资产基础法下,结合长期股权投资所涉公司的业务开展、经营业绩及资产状况,说明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近50%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本次评估选择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
(4)结合拟收购资产未来的整合安排,说明在评估拟收购资产时,是否考虑了未来的协同效应,评估假设是否与所处的环境、经营状况及资产状况等因素相匹配。
(5)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及可比交易案例,说明本次评估增值率的合理性及谨慎性,交易对价的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本次募集资金13,820.00万元用于年产62万吨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本次募投“年产62万吨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建设项目”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高性能外加剂建设项目”的区别和联系,与现有业务的区别及联系。截至2018年末,前次募投“高性能外加剂建设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18.38%,请说明前次募投项目产能利用率较低、报告期内相关产能利用率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启动建设“年产62万吨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4)募投项目达产后的新增产能情况,对比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有必要的人员、技术、资源、市场等储备,并请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现有客户等情况,详细论证新增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业务拓展情况、合同签订和实施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谨慎性,并说明新增资产未来摊销及折旧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申请人2017年首发上市,募投项目部分尚未建成,且效益未达预期。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目前建设进展,是否存在延期,如存在,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未达预期的原因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及效益实现。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申请人是否设立各类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如有,请补充设立的各类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2)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6、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集资金部分将用于收购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58%股权,本次主要交易对手方为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缪昌文持股并担任董事长的关联方,本次交易前,建科院持有检测中心79%的股权。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前期是否与检测中心存在关联交易,双方原有的合作模式;(2)说明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和必要性,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以及双方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安排,实现协同效应的具体措施;(3)说明检测中心经营相关的资质是否齐备;(4)本次收购增值率较高,说明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以及仅收购58%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存货及应收账款逐年增加,且存货周转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应收账款周转率亦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库存管理制度及报告期是否存在存货毁损、滞销或大幅贬值等情况,存货周转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相关存货成本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业务模式、客户资质、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大幅增长且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2018年,申请人营业外收入大幅上涨,主要系公司租用控股股东江苏博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访老集镇片区的生产经营场所被实施拆迁收到归属于公司的设备补偿款和拆迁补偿费。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该等拆迁所涉的生产线及报告期内对应销售情况,说明前述拆迁生产线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分别为17,556.43 万元、22,320.54万元、5,061.82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未及时转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最近两年申请人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最近两年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净利润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出现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十二、陵精达特种电磁线
1.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安全生产部门处罚。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公司内控是否健全有效,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李光荣因涉嫌行贿罪,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该事件具体案情和最新进展情况,是否涉及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人员;(2)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变更的风险;(3)结合前述情况,以及李光荣曾在申请人任职情况,说明该事件对申请人重大决策及生产经营的影响,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于2018年12月受让关联方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华投资”)持有的上海富友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集团”)3.601%股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购买富友集团3.601%股权的原因、合理性、必要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履行相关内部程序,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存在高比例质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股票质押获得资金的具体用途;(2)前述股票质押的质押价格,是否存在平仓风险;(3)说明前述质押所对应的债务情况,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说明是否存在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导致质押股权被处置的情形,申请人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公司2017年、2018年收入利润平稳,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33亿元和7.87亿元。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价格、市场环境、公司产能变化、货款账期及催收政策等因素,进一步分析披露公司2017年应收款项大幅增长、近两年现金流大幅波动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预计进度安排;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以及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若是非全资子公司,请说明实施方式,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如不是同比例增资,请提供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同时说明未选用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意见。
8.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尤其是承诺未实际履行或变更履行及其进展情况,补充说明申请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十三、山西(
,)1.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控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存在部分质押的情形。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3)结合前述情形以及主要股东的认购计划,补充披露控制权变更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申请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以工程爆破和炸药为主。请申请人:(1)分业务说明各自的经营模式、主要下游客户、收入确认政策;(2)2018年度民爆产品82.65%为省内业务。请申请人结合行业特点、区域特点、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地域集中导致的经营风险;(3)报告期内工程爆破业务毛利率保持在50%以上,请申请人从收入、成本角度说明工程爆破业务毛利率核算是否准确,申请人报告期内毛利率持续大幅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是否存在下滑风险;(4)2019年1季度经营业绩相比历年同期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情况;(5)山西中地地质工程公司的详细情况及与申请人的业务合作情况,2017年起成为申请人第一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6)报告期内申请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对同联民爆的关联交易金额连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详细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4.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持股股权投资公司的情况。请申请人详细说明:(1)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3)报告期内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请人2014年发行股份购买同德爆破45%股权,截至本次申报,同德爆破为申请人100%持有持股的子公司。同时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收购同德民爆等公司的情形。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内历次收购的详细情况,包括收购标的、交易过程、交易对方、交易方式、交易作价及评估情况、标的经营及财务状况;(2)2018年末合并报表商誉原值20,876.39万元,商誉减值准备15,768.40万元。结合形成商誉的相关资产及经营情况说明商誉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计提。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2,000吨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及年产11,000吨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淘汰或限制落后产能行业;(2)是否需要取得有权机关生产许可证,相关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是否在相关生产许可证核定生产许可能力内。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3)各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用于非资本性支出;(4)预计的产能消化措施及效益测算依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的股份情况,是否对本次可转债发行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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