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子公司前老总受贿判2年 37次收受现金共83万金融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7月3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联重科”,000157.SZ,HK.01157)子公司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前总经理江某任职期间收受现金共计82.6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江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违法所得82.6万元予以追缴。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0203刑初3号)显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19)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3月31日,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法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4月30日,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法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江某在担任奇瑞迪凯重科安徽工业车辆公司(以下简称“奇瑞迪凯车辆公司”)总经理、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车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有关业务单位请托,在维系业务关系、催要货款等方面提供关照,收受现金共计82.6万元(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被告人江某先后收受他人现金多达37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江某利用其担任奇瑞迪凯车辆公司、中联重科车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请托,先后三次收受黄所送现金4万元。
2.2015年初至2018年端午节,被告人江某利用其担任中联重科车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合肥海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请托,先后十一次收受沈所送现金49万元。
3.2015年初至2018年底,被告人江某利用其担任中联重科车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浙江中柴机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的请托,先后四次收受孙所送现金4万元。
4.2015年初至2018年3月,被告人江某利用其担任中联重科车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郑州嘉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的请托,先后五次收受姚所送现金8万元。
5.2016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江某利用其担任中联重科车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芜湖市鑫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先后五次收受张所送现金12万元。
6.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江某利用其担任中联重科车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晨光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先后三次收受刘所送现金18000元。
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江某利用其担任中联重科车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芜湖市合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的请托,先后三次收受彭所送现金13000元。
8.2016年春节至2018年6、7月,被告人江某利用其担任中联重科车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山东中茂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的请托,先后三次收受韩所送现金25000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江某在中联重科车辆公司办公室被芜湖市弋江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芜湖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接受审查调查。同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案发后,其及亲属退出全部赃款。
另查明:奇瑞迪凯重科安徽工业车辆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奇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占股60%)及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占股40%)。2014年12月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占股60%)及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占股40%)。2020年1月15日,公司股东变更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占股60%)及芜湖新弋高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占股40%)。
被告人江某于1997年7月5日至2009年10月2日任职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2009年10月7日至2010年10月2日任职于山东巨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日至2019年6月25日被留置先后任职于奇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奇瑞迪凯重科安徽工业车辆公司、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2011年7月12日被奇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聘任为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经理,2012年8月2日被聘任为奇瑞重工工业车辆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经理级),2012年11月13日被聘任为奇瑞重工工业车辆事业部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2013年1月9日任工业车辆事业部党支部书记,2013年9月13日被聘兼任奇瑞重工工业车辆事业部技术中心主任。2012年12月经奇瑞迪凯重科安徽工业车辆公司股东会决定担任公司董事。2015年5月21日被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任命为工业车辆公司总经理,2018年8月被免去总经理职务,2020年1月15日已非公司董事。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82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被告人江某在到奇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前系在山东巨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职,从未在国有企业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任职,其在奇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奇瑞迪凯重科安徽工业车辆公司或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公司的数次任命或由股东会决议、或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经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均非由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任命,而其任职的上述公司均非国有公司,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系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的证据尚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收受芜湖市合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26000元,仅有其本人供述,彭某陈述送给被告人江明现金13000元,故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该起受贿金额宜认定为13000元。对辩护人相关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合法还是非法利益,均构成犯罪,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受贿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能在庭审中认罪,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
二、违法所得82.6万元予以追缴。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联重科”,000157.SZ,HK.01157),持股比例为60%。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2年,2000年10月在深交所上市(简称“中联重科”,股票代码000157),是中国工程机械装备制造领军企业,全国首批创新型企业之一。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能源工程、环境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重大高新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是一家持续创新的全球化企业。公司生产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13大类别、86个产品系列,近800多个品种的主导产品,为全球产品链最齐备的工程机械企业。公司的两大业务板块混凝土机械和起重机械均位居全球前两位。公司注册资本77.06亿元,员工3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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