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普特跌逾5% 3募投项目已过计划建设时间将延期金融

时间:2021-03-04 11:01:15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佚名
杰普特跌逾5% 3募投项目已过计划建设时间将延期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在昨日晚间披露3大募投项目将延期的公告后,杰普特(688025.SH)今日跳空低开,盘中最低报41.83元,跌幅6.21%。截至收盘,杰普特报42.13元,下跌5.54%,成交额4315.07万元,换手率2.08%,总市值38.91亿元。 

  杰普特于2019年10月31日登陆科创板,发行股份数量为2309.21万股,发行价格为43.8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13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15亿元,计划其中1.24亿元用于“光纤激光器扩产建设项目”、1.13亿元用于“激光/光学智能装备扩产建设项目”、9253万元用于“半导体激光器扩产建设项目”、1.58亿元用于“半导体激光加工及光学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建设项目”、8333万元用于“超快激光器研发生产建设项目”、7233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7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杰普特昨日晚间披露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24日,杰普特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50亿元(不含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余额为4.85亿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计划投入资金已100%投入外,其余6个项目已投入费用占总计划投入费用的比例在11.74%至43.61%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激光/光学智能装备扩产建设项目”、“半导体激光器扩产建设项目”、“半导体激光加工及光学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建设项目”的原计划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均已过。 

  前述3项目原计划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为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  

  杰普特昨日晚间披露的公告称,“半导体激光器扩产建设项目”和“半导体激光加工及光学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建设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均延期1年半,变更至2022年6月30日,“激光/光学智能装备扩产建设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1年,变更至2021年9月30日。

    

  对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杰普特公告称,公司募投项目“半导体激光器扩产建设项目”、“激光/光学智能装备扩产建设项目”、“半导体激光加工及光学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建设项目”均在惠州仲恺区自行建设场地内实施。该场地原计划工程建设周期一年半,于2020年6月30日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9年项目实施场地建设打地基期间遇到雨季,导致建设周期延误约2个月;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厂房建设工人无法及时按原定计划到位,导致工程建设实施进度放缓。公司原预计工程建设将推迟3个月完工,但由于首次建设激光器生产老化工序使用的集中式冷却系统工程,该工程较分散式冷却系统工程工作量大,需在建筑本体进行整体布线,并在建筑物顶部加建冷却塔,公司对供应商招标选型时间较预期长约2个月;此外,由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新的消防验收技术标准不久,建筑工程设计公司对标准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相关工程报建审核通过时间较预期长约2个月,公司现预计2021年3月31日前该场地工程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除上述工程建设延误原因外,受新冠疫情影响,“半导体激光器扩产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交付周期由2-3个月延至6-8个月;因半导体激光器生产所需场地洁净度要求高,千级无尘车间建设时间较其他募投项目更长;同时,受上述疫情及高场地洁净度要求影响,负责该项目的大多数研发人员无法按原计划回到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居家办公方式不适用于该募投项目,导致该项目研发进度较原计划延误约3个月;此外,因半导体激光器产品发展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公司将视研发进度分阶段采购设备、招聘人员、释放产能,以保证产品的竞争力。综上,公司将“半导体激光器扩产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1.5年,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2年6月30日。 

  杰普特上市的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石一杰、张志强,联席主承销商为中金公司和红塔证券。杰普特上市发行费用总额为9778.58万元,中金公司和红塔证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8519.82万元。 

  对于本次投项目延期,杰普特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涉及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预计经济效益已经公司论证,延期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可行性、必要性,项目收益预计假设和方法合理;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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