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营收甩现金流 同年资产差2亿违规-牛散-闯IPO金融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将于9月25日首发上会,公司此次拟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不超过3055万股,且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淼科技此次拟募集资金6.00亿元,其中,2.87亿元用于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1.08亿元用于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6900.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36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富淼科技曾于2017年首次申请上市,据其2017年6月、2018年4月招股书申报稿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为4.99亿元,其中,3.65亿元用于膜分离水处理设备制造项目,5447.00万元用于工厂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项目,1421.00万元用于清洁化生产建设项目,65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6.86亿元、7.28亿元、7.72亿元、9.94亿元、11.16亿元、11.30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49亿元、5.40亿元、4.90亿元、5.91亿元、7.51亿元、8.69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736.75万元、7747.90万元、7070.89万元、7693.61万元、6661.99万元、8524.6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1亿元、9889.48万元、3048.59万元、5646.86万元、7901.89万元、1.97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资产总计分别为9.36亿元、9.10亿元、11.06亿元、11.58亿元、12.92亿元、12.76亿元;负债合计分别为3.62亿元、3.57亿元、3.43亿元、3.49亿元、4.11亿元、3.70亿元。
富淼科技2018年、2020年两版招股书中2017年多项财务数据存差异。其中,2018年招股书中2017年资产总计为10.85亿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12.76亿元,相差1.90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研发费用分别为1780.08万元、2274.41万元、2167.35万元、2529.91万元、4065.06万元、5041.1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59%、3.12%、2.81%、2.54%、3.64%、4.46%。
2017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4.00%、3.51%、3.77%。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销售费用分别为4764.07万元、5177.06万元、5096.48万元、6047.13万元、6533.30万元、7061.4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4%、7.11%、6.57%、6.08%、5.86%、6.25%。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均值分别为3.30%、3.19%、3.71%、5.78%、4.77%、4.26%。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3902.44万元、3848.92万元、6593.44万元、1.59亿元、1.82亿元、1.73亿元;2017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1.58亿元、1.81亿元、1.73亿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6.73%、25.69%、25.41%。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3704.90万元、3395.75万元、6288.44万元、1.44亿元、1.71亿元、1.6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分别为197.55万元、453.17万元、305.00万元、1532.60万元、1063.17万元、961.27万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5亿元、1.56亿元、2.07亿元、2.41亿元、2.89亿元、2.44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4.04%、21.35%、26.89%、24.28%、25.92%、21.63%。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56亿元、1.48亿元、1.96亿元、2.29亿元、2.74亿元、2.29亿元;应收账款净额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44.33%、43.78%、35.57%、38.66%、38.77%、33.74%。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80次、4.54次、4.25次、4.43次、4.21次、4.24次;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6.64次、6.48次、7.81次、3.42次、4.38次、4.83次。
2015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逾期应收账款分别为707.68万元、738.52万元、3388.30万元、4463.29万元、3594.39万元。
富淼科技2017年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存差异。2018年4月4日报送申报稿中,2017年逾期应收账款为1471.43万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4463.29万元。
2017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期后回款金额分别为3304.73万元、4176.26万元、2780.95万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7254.78万元、6898.84万元、1.08亿元、9483.22万元、1.22亿元、1.11亿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165.44万元、6866.82万元、1.06亿元、9340.15万元、1.21亿元、1.07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存货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0.32%、20.35%、19.20%、15.77%、17.11%、15.78%。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存货周转率分别为8.03次、7.29次、6.14次、7.33次、7.91次、7.30次;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7.41次、7.29次、6.14次、6.74次、6.82次、6.63次。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8.79%、29.16%、29.51%、25.25%、23.09%、24.89%;其中,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9.40%、30.36%、29.82%、25.25%、23.11%、24.97%。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均值分别为23.12%、25.01%、27.66%、28.91%、29.89%、25.97%。
招股书显示,富淼科技2015年2月至2020年4月共进行5次股利分配,合计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00亿元。
招股书显示,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及其子公司共存四项处罚事项,其中,2014年被张家港市安监局处罚,2016年被张家港市住建局处罚,2017年被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处罚,2019年子公司丰阳水务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第一分局处罚。
富淼科技实际控制人为施建刚,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施建刚曾因短线交易遭监管层处罚。2016年9月2日,证监会发布《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公告,其中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案,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2017年2月2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对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招股书显示,富淼科技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裁判文书网2018年4月23日发布《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甘某某系江苏富淼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富淼科技,对于同年资产总额相差2亿元问题,公司回复表示,主要为公司对于由信用等级一般的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为应收票据,待票据到期后终止确认所致。
对于公司实控人施建刚曾因短线交易等事项遭罚事项,公司回复表示,施建刚所涉行政处罚已在报告期前结案完毕,前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主营亲水性功能高分子产品
富淼科技主营业务为亲水性功能高分子产品和技术,服务水处理、制浆造纸、矿物洗选、纺织印染和油气开采等水基工业领域,为水基工业绿色发展和水生态保护创造核心价值。公司主要从事功能性单体、水溶性高分子、水处理膜及膜应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针对集中区内企业提供能源外供。
富淼科技控股股东为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股份”),持有公司5943.83万股,持股比例为64.89%;实际控制人为施建刚,其直接持有飞翔股份79.60%的股份,并通过华安投资间接持有飞翔股份5.07%的股份,为飞翔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施建刚通过飞翔股份控制公司64.89%的股份。施建刚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富淼科技此次拟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不超过3055万股,且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淼科技此次拟募集资金6.00亿元,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主要投资于以下项目:
1.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总投资额2.87亿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2.87亿元;2.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总投资额1.08亿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08亿元;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6900.0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6900.00万元;4.补充流动资金,总投资额1.36亿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36亿元。
富淼科技曾于2017年首次申请上市,据其2017年6月、2018年4月招股书申报稿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为4.99亿元,其中,3.65亿元用于膜分离水处理设备制造项目,5447.00万元用于工厂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项目,1421.00万元用于清洁化生产建设项目,65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富淼科技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表示,补充流动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及每股净资产都将大幅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及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总资产将有所增加,短期内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会有所下降。同时,公司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融资能力都将得以增强,从而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升公司的信用和扩大利用财务杠杆融资的空间,并增强公司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019年营业收入11.30亿元 归母净利润8524.60万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6.86亿元、7.28亿元、7.72亿元、9.94亿元、11.16亿元、11.30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49亿元、5.40亿元、4.90亿元、5.91亿元、7.51亿元、8.69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736.75万元、7747.90万元、7070.89万元、7693.61万元、6661.99万元、8524.6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1亿元、9889.48万元、3048.59万元、5646.86万元、7901.89万元、1.97亿元。
2019年总资产12.76亿元 总负债3.70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资产总计分别为9.36亿元、9.10亿元、11.06亿元、11.58亿元、12.92亿元、12.76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3.53亿元、3.37亿元、5.52亿元、5.92亿元、7.06亿元、6.79亿元;非流动资产分别为5.83亿元、5.73亿元、5.54亿元、5.66亿元、5.86亿元、5.96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负债合计分别为3.62亿元、3.57亿元、3.43亿元、3.49亿元、4.11亿元、3.70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3.61亿元、3.56亿元、3.42亿元、3.38亿元、3.56亿元、3.63亿元;非流动负债分别为63.00万元、69.52万元、64.03万元、1067.46万元、5501.52万元、757.15万元。
财务数据存差异 2017年总资产相差上亿
富淼科技2018年、2020年两版招股书中2017年多项财务数据存差异。
2017年营业利润:2018年招股书中为9544.17万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9385.27万元,相差158.90万元;
2017年利润总额:2018年招股书中为9067.99万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9316.96万元,相差248.97万元;
2017年净利润:2018年招股书中为7747.90万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7693.00万元,相差54.9万元;
2017年归母净利润:2018年招股书中为7852.02万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7693.61万元,相差158.41万元;
2017年扣非后母净利润:2018年招股书中为7805.34万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7803.48万元,相差1.86万元;
2017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8年招股书中为6249.66万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5646.86万元,相差602.8万元;
2017年资产总计:2018年招股书中为10.85亿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12.76亿元,相差1.90亿元;
2017年流动资产合计:2018年招股书中为5.19亿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5.92亿元,相差7288.06万元;
2017年非流动资产合计:2018年招股书中为5.66亿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5.66亿元,相差11.99万元;
2017年负债合计:2018年招股书中为2.75亿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3.49亿元,相差7364.69万元;
2017年流动负债:2018年招股书中为2.64亿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3.38亿元,相差7364.69万元。
富淼科技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表示,公司2020版招股书中资产和负债增加主要为公司对于由信用等级一般的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为应收票据,待票据到期后终止确认所致。公司财务数据真实,不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
2019年研发费用率4.46%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研发费用分别为1780.08万元、2274.41万元、2167.35万元、2529.91万元、4065.06万元、5041.1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59%、3.12%、2.81%、2.54%、3.64%、4.46%。
2017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4.00%、3.51%、3.77%。
2017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分别为874.57万元、1461.07万元、1835.13万元;直接材料分别为1445.70万元、1996.96万元、2516.48万元;折旧与摊销分别为62.14万元、87.67万元、180.21万元。
2019年销售费用率6.25%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销售费用分别为4764.07万元、5177.06万元、5096.48万元、6047.13万元、6533.30万元、7061.4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4%、7.11%、6.57%、6.08%、5.86%、6.25%。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均值分别为3.30%、3.19%、3.71%、5.78%、4.77%、4.26%。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销售费用中装卸运输费分别为1414.85万元、1553.51万元、1741.98万元、2078.07万元、2014.27万元、2382.26万元;职工薪酬分别为1033.28万元、1268.93万元、1590.63万元、1795.47万元、1949.24万元、1972.25万元;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68.63万元、376.39万元、609.03万元、764.25万元、861.67万元、734.66万元;差旅费分别为596.93万元、595.92万元、567.00万元、536.87万元、681.01万元、688.64万元。
2019年应收票据1.73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3902.44万元、3848.92万元、6593.44万元、1.59亿元、1.82亿元、1.73亿元;2017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1.58亿元、1.81亿元、1.73亿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6.73%、25.69%、25.41%。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3704.90万元、3395.75万元、6288.44万元、1.44亿元、1.71亿元、1.6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分别为197.55万元、453.17万元、305.00万元、1532.60万元、1063.17万元、961.27万元。
2019年应收账款余额2.44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5亿元、1.56亿元、2.07亿元、2.41亿元、2.89亿元、2.44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4.04%、21.35%、26.89%、24.28%、25.92%、21.63%。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56亿元、1.48亿元、1.96亿元、2.29亿元、2.74亿元、2.29亿元;应收账款净额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44.33%、43.78%、35.57%、38.66%、38.77%、33.74%。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80次、4.54次、4.25次、4.43次、4.21次、4.24次;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6.64次、6.48次、7.81次、3.42次、4.38次、4.83次。
2015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逾期应收账款分别为707.68万元、738.52万元、3388.30万元、4463.29万元、3594.39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富淼科技2017年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存差异。2018年4月4日报送申报稿中,2017年逾期应收账款为1471.43万元,2020年招股书中为4463.29万元。
富淼科技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表示,2018年6月公司sap系统上线投入使用。公司借助信息系统,加强了对客户信用的管控力度,并且细化了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新招股书在统计客户逾期情况时,按照2019年度公司针对不同客户的信用政策标准进行历史数据的统计,从而使得2017年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大于前一版招股书。
2017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期后回款金额分别为3304.73万元、4176.26万元、2780.95万元。
此外,公司对于逾期应收账款问题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时表示,公司功能性单体及水溶性高分子产品的主要客户为水处理、制浆造纸、纺织印染、矿物洗选、油气开采等企业,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属性,综合考虑企业资质及合作年限,给予不同的信用政策。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且公司主要客户实力较强、信用度高,总体来看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
2019年存货余额1.11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7254.78万元、6898.84万元、1.08亿元、9483.22万元、1.22亿元、1.11亿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165.44万元、6866.82万元、1.06亿元、9340.15万元、1.21亿元、1.07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存货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0.32%、20.35%、19.20%、15.77%、17.11%、15.78%。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存货周转率分别为8.03次、7.29次、6.14次、7.33次、7.91次、7.30次;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7.41次、7.29次、6.14次、6.74次、6.82次、6.63次。
2019年综合毛利率24.89%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8.79%、29.16%、29.51%、25.25%、23.09%、24.89%;其中,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9.40%、30.36%、29.82%、25.25%、23.11%、24.97%。
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均值分别为23.12%、25.01%、27.66%、28.91%、29.89%、25.97%。
富淼科技表示,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差异不大。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因素主要包括:下游需求状况、原材料价格以及各公司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差异。
6年间现金分红2亿元
招股书显示,富淼科技2015年2月至2020年4月共进行5次股利分配,合计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00亿元。
2015年2月9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议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000万元。
2016年6月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议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6000万元。
2017年6月5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议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3000万元。
2019年5月15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议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6000万元。2019年5月,公司完成上述股利分配。
2020年4月23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议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4000万元。2020年5月,公司完成上述股利分配。
存四项处罚事项
招股书显示,2014年至2019年,富淼科技及其子公司共存四项处罚事项,其中,2014年被张家港市安监局处罚,2016年被张家港市住建局处罚,2017年被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处罚,2019年子公司丰阳水务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第一分局处罚。
2014年,富淼科技被张家港市安监局处罚事项。2014年6月12日,张家港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年产4000吨乳液及5000吨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项目在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为此张家港安监局向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O.G000991),要求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前整改。
公司接到通知后,随即组织专家对相关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积极整改,但由于时间较为仓促,相关报告未能在2014年6月25日前完成张家港市安监局的审核流程。就此,张家港市安监局2014年8月20日向公司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安监行罚字[2014]74号))。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但鉴于公司积极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从轻幅度,张家港市安监局对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违法情形,公司在接到张家港市安监局整改通知后,积极进行了相关整改工作,及时缴纳了罚款,纠正了相关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张家港市安监局于2014年7月28日下发的《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000吨乳液及5000吨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批复》(张家港安职预审字[2014]002号),公司的上述项目已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符合法定的建设和生产条件。同时根据张家港市安监局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的相关证明,张家港市安监局确认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6年,富淼科技被张家港市住建局处罚事项。2016年10月28日,张家港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发现,公司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南路东侧的成品仓库一、二工程在施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工程涉嫌违法施工。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张家港市住建局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经张家港市住建局查明,公司的成品仓库一、二工程在施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2016年11月16日,张家港市住建局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住建罚字[2016]155号)。鉴于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且已办理了工程质量鉴定等手续,张家港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张家港市住建局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对公司做出罚款6.7万元的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违法情形,公司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了相关手续,积极进行了相关整改工作,及时缴纳了罚款,纠正了相关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张家港市住建局于2017年2月13日出具的相关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7年,富淼科技被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处罚事项。2017年9月6日,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对发行人单体一车间、单体二车间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发行人单体一车间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超过相关排放标准,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凤凰镇政府”)遂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凤凰镇政府经调查后认定,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2017年10月26日,凤凰镇政府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凤法罚决字[2017]210074号)。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发行人已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的两次监测均达到相关标准,且发行人系初犯,凤凰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行人作出责令改正及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违法情形,公司在接到凤凰镇政府的相关整改通知后,积极进行了相关整改工作,在后续两次监测中的废气排放均已达标,并及时缴纳了罚款,纠正了相关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017年11月9日,凤凰镇政府出具《证明》,认定发行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凤凰镇政府对上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9年,公司子公司丰阳水务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第一分局处罚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丰阳水务成立于2019年8月,截至目前未开展实际经营,因相关人员疏忽,未按规定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及时按月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针对丰阳水务的上述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第一分局在2019年9月至12月陆续向丰阳水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丰阳水务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合计处以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上述违法情形,丰阳水务积极进行了整改工作,并缴纳了罚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实控人施建刚曾因信披违规、短线交易遭证监会罚款44万元
富淼科技实际控制人为施建刚,其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79.60%的股份,并通过华安投资间接持有飞翔股份5.07%的股份,为飞翔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施建刚通过飞翔股份控制公司64.89%的股份。施建刚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施建刚曾因短线交易遭监管层处罚。
2016年9月2日,证监会发布《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公告,其中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案,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
证监会公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股票55,122,087股,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7.96%,达到东华能源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施建刚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同时,施建刚在持股“东华能源”超过5%的情况下,在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多次在6个月内买入、卖出“东华能源”,构成短线交易违法。施建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8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
2017年2月2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对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交所公告显示,2012年12月3日,施建刚认购东华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1506.02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14%,2013年4月18日,东华能源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施建刚持有的东华能源股票增至3012.05万股。2014年6月9日,施建刚与施某签订《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约定施建刚将2.1亿元委托给施某,用于股票投资。2014年6月16日至18日,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53.64万股。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通过施某名义参与东华能源的非公开发行,认购东华能源股票2346.52万股,施建刚本人账户持股比例被摊薄至4.35%,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票5512.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6%,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
施建刚未及时、真实披露其与施某证券账户的关系以及其仍为东华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的事实,直至2016年9月3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施建刚本人及通过其控制的施某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东华能源股票达5%以上。2014年7月8日至7月11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66.50万股,交易金额727.45万元;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合计卖出东华能源股票66.50万股,交易金额767.27万元。2015年8月27日至28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3.57万股,交易金额302.22万元;2015年9月1日至2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13.57万股,交易金额280.64万元。
施建刚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施建刚于2015年9月1日至2日的卖出行为还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中有关“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施建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3.1.8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3.1.8条的规定。
鉴于施建刚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施建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此,富淼科技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建刚所涉行政处罚已在报告期前结案完毕,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前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要求规范运行,施建刚所涉相关违法行为未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和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牛散”实控人曾受处罚
据华夏时报,申报稿显示,富淼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施建刚直接持有飞翔股份79.60%的股份,通过华安投资间接控制飞翔股份5.04%的股份,是飞翔股份控股股东,而飞翔股份控制富淼科技64.89%的股份。
根据资料,施建刚1961年出生,是工商管理硕士,住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徐市街。他19岁开始工作,从1980年7月开始在张家港助剂厂工作三年,随后转到张家港试剂厂工作三年;1986 年8月,施建刚25岁时开始担任张家港市天星化工厂厂长,直至1993年6月;1993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张家港市飞翔特种化学品厂厂长;1996 年 1 月至今,任飞翔股份、飞翔研究院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
据了解,2013年以来,施建刚还一直在富淼科技担任董事一职,然而在2016年10月,施建刚因受到行政处罚,主动申请辞去董事职务。
记者检索发现,广东证监局曾在2016年8月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两项合计罚款44万元。
根据处罚详情,施建刚未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主要是:其在2012年参与认购东华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认购1506.02万股(后因“10转10”,共持有3012.05万股);2014年6月,东华能源再次定增,为规避信息披露要求,施建刚借用了其名下公司投资部职员施某的证券账户参与认购。
在2014年6月16日、17日、18日,施建刚通过职员施某证券账户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53.64万股,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0.22%;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以职员施某名义参与了东华能源的非公开发行,认购股票2346.52万股,占东华能源发行后总股本的3.39%。
由于施建刚隐瞒了职员施某的代持行为,导致施建刚名下的东华能源股票占比为4.35%,达不到信披标准。但实际上,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职员施某持有东华能源的股票为5512.21万股,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7.96%,已达到“举牌”标准,按规定应在交易后三日内通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要进行股东权益变动披露,且不能出现短线交易行为。施建刚规避5%红线,应该是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地买卖东华能源股票,而不用受到市场关注,规避了监管。”江苏一位券商人士表示。
2014年7月8日至7月11日,施建刚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66.5万股;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施建刚名下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66.5万股;2015年8月27日、28日,施建刚名下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13.57万股,并在5天后将其卖出。广东证监局认定这些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广东证监局处罚的施建刚就是公司的实控人。”上述富淼科技证券部工作人员回复《华夏时报》记者称,报告期内,施建刚未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目前其对公司的影响力仅表现为通过其控股的飞翔股份对公司行使正常的股东权利。
一员工曾涉嫌危险驾驶
招股书显示,富淼科技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裁判文书网2018年4月23日发布《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甘某某系江苏富淼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0月5日18时34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市路口时,该车前部与对方向陈某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的前部相撞,撞击过程中,苏E×××××小型轿车尾部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钱某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的前部相撞,事故致三车损坏。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mg/100ml。
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以上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钱某的陈述、证人全某、黄某的证言、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报警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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