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旗下中金财富证券广州一员工收警示函 涉违规配资商业

时间:2021-04-02 14:01:00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佚名
中金旗下中金财富证券广州一员工收警示函 涉违规配资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关于对罗立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罗立方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金财富证券”)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向他人出借营业部客户证券账户并提供证券交易融资的行为。 

  广东监管局指出,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罗立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罗立方于201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为S0960112040048,执业机构为中金财富证券执业,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于2018年12月5日离职注销。

  中金财富证券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隶属于中金财富证券旗下,而中金财富证券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HK.03908)全资子公司。  

  中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07月31日,注册资本为43.69亿元,总部设在北京。2015年,中金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2017年,中金与中金财富证券的战略重组完成,中金财富证券成为中金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使公司规模显著扩大,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 将实现对大、中小企业及机构、个人客户更为深度的覆盖,构建更为均衡的一二级市场业务结构。2018年,中金成功完成引入腾讯作为战略投资者。 

  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23号 

  关于对罗立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立方: 

  经查,你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向他人出借营业部客户证券账户并提供证券交易融资的行为。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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