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来了商业

时间:2021-07-28 18:54:33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互联网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6日电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通知。据解读,《暂行办法》拓宽了境外投资人范围,首次将跨境人民币纳入QFLP试点。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出,4月28日,《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该办法是在原《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等文件基础上修订的。《暂行办法》展现了更开放、更便利、更市场化等特点。标志着北京“两区”建设又一重点任务取得突破性进展。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试点,即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市场的试点,是资本项下外资管理政策的重要探索。北京市作为国际交往中心和全国金融管理中心,一直以来坚持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在我国金融业开放中发挥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2011年即启动QFLP试点,并持续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完善。

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逐步放开公开市场投资范围限制”。为积极推动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有关改革措施落地,北京市结合当前“两区”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及时调整修订相关政策。市金融监管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市市场监管局在实地调研、广泛论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实际,制定了《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范围,吸引和培育更多中外投资者来京聚集投资,提升首都金融国际化水平。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介绍,《暂行办法》分为5大章、21条,包括总则、试点申请、试点运作、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建立试点联审工作机制,试点联审工作成员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和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各试点审核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申请资质,试点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为内资或外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发起设立多只试点基金,不同基金之间可以调配额度。三是明确了试点基金投资范围,除未上市企业股权外,允许投资一级半市场、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基金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四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托管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续关注并监测资金动态。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本次修订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与行业监管要求接轨,依据《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同时尊重行业惯例和现行监管实务。

一是拓宽了境外投资人范围,首次将跨境人民币纳入QFLP试点。

二是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进一步降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至1亿元人民币。

三是进一步放宽了投资范围,试点基金可投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等。

四是申请流程便利。前台由市金融监管局提供从注册投资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一对一专人服务,即采用“一站式受理”方式,“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后台采取联审机制,由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外汇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试点机构的资质额度予以审核。机构如有申请意向,可直接和市金融监管局联系办理。

五是注重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统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协调服务和推进企业在京规范健康发展。(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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