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银行对关联方授信余额不得超上季末资本净额50%商业

时间:2021-11-12 11:45:00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互联网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21日电 银保监会网站21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其中,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保险机构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股东或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且不得与关联方开展无担保的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同业拆借、股东流动性支持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子公司负债依存度不得超过70%。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与该关联方新增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但为减少损失,经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意见稿》明确,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意见稿》要求,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或投资类关联交易。经银保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意见稿》还提到,持有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其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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