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民企发展 健康
中新社北京11月19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收“堵点”“难点”问题,提出5个方面共26条具体措施,精准助力民营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19日介绍,《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
今年前三季度,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共享受减税143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1.3%。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黄运介绍,《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对于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社保费负担问题,《通知》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通知》还明确,实现2018年底前,国家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2018年办税时间再压缩10%以上;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表示,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通知》要求,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要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影响,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要一律修改或废止。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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