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建筑单位被实名举报持假承诺重庆中标房产
近日,重庆一家单位向本报递交实名举报材料称,河南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建工)持虚假承诺,参加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燃气集团)的竞标活动并顺利夺标。12月16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已将此事转交两江新区建设局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项目已开始施工。受访者 供图
中标单位被实名举报虚假承诺
这家举报单位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工作人员黄女士告诉记者,2018年11月15日,他们从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获悉,重庆燃气集团拟在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黄山大道中段拓邦大厦旁边修建天然气调压站及两江客户服务(抢险应急)中心,地上12层地下3层,总建筑面积9700多平方米,计划工期11个月,总标的额是3000多万元。
随后,他们开始准备资料参加投标。
“同年12月6日,40余家单位参加了该项目的竞标活动。”黄女士说,结果他们单位没有中标。
她说,“竞标后开始挂网公示,我们看到排在第一名的是安阳建工。”
黄女士回忆称,同年12月14日上午11:28,他们在“信用中国(河南)”网上查到安阳建工有一条失信惩戒记录,并将它截图保留下来。当天下午,他们向重庆燃气集团递交了质疑材料,对方拒收,称3天的公示期已过。
截图证据
12月17日,他们再次上网查询时,发现那份失信惩戒记录消失了。次日上午,黄女士到重庆燃气集团递交实名投诉材料,一名姓李的工作人员接收后给她出具了收条。
黄女士说,今年8月7日,他们分别向重庆市国资委、重庆市能投集团以及重庆燃气集团实名举报,三家单位均已收签,“但一直没有人联系过我们。”
今年12月6日,黄女士在“信用中国(涪陵)”网上查到了安阳建工的7份失信惩戒记录,并在涪陵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公证书
记者看到,该公证书显示,这7份失信惩戒记录分别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做出,立案时间最早的是2016年9月27日,最晚的是2018年5月31日,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均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记者采访得知,目前重庆燃气集团的该项目已经动工,工人正在抓紧施工建设。
项目已开始施工
招标书要求投标人承诺未受过失信惩戒
记者查询看到,该招标书在投标人须知中对“信誉要求”是这样载明的:按照《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和《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由投标人(含分支机构)自行承诺近两年来(2016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失信惩戒,并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开标前的信用报告作为附件。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信用中国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如声明或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同时,还要求由各投标人自行承诺,另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开标前的信用报告,若经招标人查实投标人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此外,该信誉要求还要求,最近两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
投标人须知中还“特别提示”说,招标人有权对所有投标单位资料进行检查,并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有投标人投诉并经查实或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或合同谈判过程中有投标人投诉或经招标人核查并经查实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并报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举报材料被转监督单位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事实果真如举报单位的黄女士所说的那样吗?
重庆燃气集团王姓总经理称,他们对此高度重视,他当初也接到了投诉材料,并将它转交给了公司一名姓董的副总经理在处理,“我没有具体分管这件事,但我已责成分管领导进行调查处理。”
安阳建工一名胡姓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当初他们走的招投标正常程序中了标,那家举报单位没有中标反过来告他们。“他们是在诬告我们。”他说,对方曾反映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局,有一次他们当面打开电脑查询,发现根本没有他们的失信惩戒记录。
记者问及信用中国(重庆涪陵)网上关于安阳建工的失信惩戒记录被举报方拿到公证处公证一事时,胡先生反复说他们没有失信惩戒记录,“如果有证据可以去告,我们会反起诉他们的。”
12月19日,该举报单位收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回函。
回函照片
对方在该函件上介绍说,12月9日,该局收到这家举报单位《关于重庆市大竹林天然气调压站及两江客户服务(抢险应急)中心工程主体建安施工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有关情况的反映》的来信。
该函称,经核实,“重庆市大竹林天然气调压站及两江客户服务(抢险应急)中心工程主体建安施工”的招投标活动由两江新区建设局监督。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规定,该局已将来信转交两江新区建设局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希望这家举报单位配合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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